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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留置权制度的变化与完善
引用本文:宗志翔.我国物权法留置权制度的变化与完善[J].江西社会科学,2009(8).
作者姓名:宗志翔
作者单位: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22
摘    要:我国<物权法>中的留置权制度较既有的留置权制度拓展了留置权所适用的留置物的范围,但仍然将留置物表述为"债务人的动产";扩大了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但未对非合同债权情形下留置权的成立条件作出相应的具体规定;严格了一般留置权的成立条件,但未就"同一法律关系"进行界定;突出了企业之间留置权的特殊性,但却有违背社会公平之嫌;确立了留置权与其他担保物权冲突时的优先效力,但缺乏对恶意的留置权作出限制性的规定.正确认识和分析这些制度变化及其不足,对于进一步完善留置权制度,充分发挥其保障债权实现、维护市场信用的社会功用意义重大.

关 键 词:物权法  留置权制度  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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