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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及其界定
引用本文:欧阳君君.集体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及其界定[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34(1):79-85.
作者姓名:欧阳君君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
基金项目: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我国集体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研究”(项目编号:2012JDXM019)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集体土地用地应分为“公共利益”用地与“非公共利益”用地,集体土地征收必须以公共利益为目的.我国的集体土地征牧立法,采用列举兼概括式方法界定公共利益更为恰当,并有必要确立比例原则,以抑制“公共利益”的过度扩张.同时,在认识上应对公共利益与政府自身利益、商业利益作必要的区隔.从农村土地利用规划、举办事业之认定到集体土地征收审批等环节,完善公共利益的界定程序,充分尊重被征地人的利益,并使公共利益成为权力制衡的结果.

关 键 词:集体土地征收  公关利益  政府利益  程序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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