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及其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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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欧阳君君.集体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及其界定[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34(1):79-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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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欧阳君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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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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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我国集体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研究”(项目编号:2012JDXM019)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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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集体土地用地应分为“公共利益”用地与“非公共利益”用地,集体土地征收必须以公共利益为目的.我国的集体土地征牧立法,采用列举兼概括式方法界定公共利益更为恰当,并有必要确立比例原则,以抑制“公共利益”的过度扩张.同时,在认识上应对公共利益与政府自身利益、商业利益作必要的区隔.从农村土地利用规划、举办事业之认定到集体土地征收审批等环节,完善公共利益的界定程序,充分尊重被征地人的利益,并使公共利益成为权力制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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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集体土地征收 公关利益 政府利益 程序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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