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一休一”单位应支付加班费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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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斌.“做一休一”单位应支付加班费吗[J].职业,2013(25):44-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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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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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金店工作的小童工作一天休息一天,常常会出现周末要上班的情形,为了金店是否应支付小童双休日加班工资一事,双方诉至法院。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认为单位实行“做一休一”,小童于双休日工作的同时,单位在周一至周五期间亦给予其相应补休,补休时间也超过了双休日工作时间,故判决单位无需向小童支付双休日加班工资。 小童于2009年8月进入上海某金店从事营业员工作,于2012年6月离开。2012年7月,小童申请仲裁,要求金店支付包括2009年8月至2012年6月期间双休日加班工资26452元在内的八项费用共计14万余元。仲裁委员会和一审法院要求金店支付包括2010年8月至2012年6月期间双休日的加班工资在内的四项费用共计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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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单位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加班费 加班工资 终审判决 工作时间 双休日 上海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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