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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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何志红.关于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思考[J].广西社会科学,2005(5):83-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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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何志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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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中师范大学,湖北,武汉,4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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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现行的《破产法》(试行)没有明确规定破产管理人制度,而是规定由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的财产,清算组作为破产管理人存在诸多弊端。鉴于此,新的《破产法草案》明确规定了破产管理人制度,然而,该《草案》在管理人的选任方式、管理人的撤换和管理人的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却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因此,必须进一步修改和完善《草案》中关于管理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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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破产 管理人 <破产法> |
文章编号: | 1004-6917(2005)05-0083-03 |
修稿时间: | 2005年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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