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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有全业的产权和产权主体──与“企业法人所有权论”商榷
引用本文:刘学灵.论国有全业的产权和产权主体──与“企业法人所有权论”商榷[J].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95(4).
作者姓名:刘学灵
作者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    要:本文认为,企业产权本质上是所有权的异化,是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的衍生现象。产权是投资主体以资本所有权为前提,通过资本投入参与市场物资、人力、智力资源及其各种原生、再生形式分配而占有、使用、转让之,并由此取得收益的权利。企业产权代表了投资人的权利,侧重于所有权一面,企业的法人财产权代表企业相对独立的民事权利,侧重于经营权一面。企业产权决非企业所有权,所有权仅属于投资者。国有企业改革的思维误区是过分强调国家和企业之间利益关系的调整,把企业放在不适当地位。建立国有企业产权主体制度是真正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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