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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账户担保若干问题之探讨——兼评《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70条
作者姓名:陈本寒  贾雨荷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企业存货动态质押担保融资研究”(19SFB2042);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70条将保证金账户担保定性为非典型担保,同时又规定担保权人对账户内的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该规定与非典型担保为债权性质担保的属性相冲突,保证金账户担保实为典型担保中的权利质押。作为权利质押的一种方式,保证金账户质押应当满足质押客体特定化和质押账户外观化的要求。就特定化而言,账户内的保证金债权虽然可以浮动,但不得突破预先设定的最低限额,这是确保保证金账户担保客体特定化的当然要求。就外观化而言,设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并加以明确标识,这一公示方法既符合账户质押的特点,也便于司法实务判断账户质押是否达到“合理识别”的标准。

关 键 词:保证金账户担保  账户质押  权利质押  债权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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