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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立法的法理追问
引用本文:陈亮,杨攀.流域立法的法理追问[J].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1):18-30.
作者姓名:陈亮  杨攀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智慧司法业务协同支撑平台研制与应用示范研究”(2018YFC0831206);
摘    要:流域立法源于流域生态学、复合生态系统观与水治理结构扁平化的综合发展,其制度目的是实现流域内各政区对水资源公平合理地开发利用,促进流域保护治理上的集体行动,并承担起推动宏观政策实施、弥补分割立法缺陷和形塑流域治理新秩序的功能。在系统论思想下,流域立法目的功能的实现有赖于完成从线性立法向非线性立法、从权威式立法向合作式立法的转变。从立法规律和客观实际出发,我国流域立法宜采取“流域基本法+流域特别法”的模式,通过完善流域法制来为大江大河生态保护和治理提供法律支撑与制度创新。

关 键 词:流域立法  流域治理  系统论  长江保护法  黄河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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