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谦抑性思想指导下聚众淫乱行为的部分去罪化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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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段宏磊.论刑法谦抑性思想指导下聚众淫乱行为的部分去罪化改革[J].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105-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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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段宏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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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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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聚众淫乱行为既不能完全保留,也不能完全去罪化,而应根据其是否私密、是否有来成年人参与的不同情形进行部分去罪化改革。我国刑法也应借鉴西方国家对待性犯罪的一般立法例,将第301条修改为:在公共场所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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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谦抑性 聚众淫乱罪 去罪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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