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用企业的法律意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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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毕晓平.论公用企业的法律意识[J].东岳论丛,2007,28(6):189-1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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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毕晓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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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政法学院,教务处,山东,济南,250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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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用企业是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这些经营涉及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企业自身又具有天然的优势地位,因此经营者一旦忽视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其侵权行为往往涉及面广后果严重,消费者反映必然较为强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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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用企业 消费者 法律意识 |
文章编号: | 1003-8353(2007)06-0189-03 |
修稿时间: | 2007年8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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