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限制
引用本文:李珂丽.论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限制[J].山东社会科学,2009(11).
作者姓名:李珂丽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基金项目:作者主持的2008年山东省社科规划项目"国际结算担保法律问题研究" 
摘    要:在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及国际保理业务中,债权转让有实体和程序方面的限制条件,排除这些条件,债权转让始生效力,而债权转让通知的法律效力较好地平衡了转让的内部和外部效力,兼顾了转让人与债务人的利益.我国宜在立法和实践中借鉴他国做法,进一步缩小对债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尤其在资产证券化等一揽子转让中,宜简化公示模式,以更好地促进债权流通.

关 键 词:债权转让  限制  效力  公示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