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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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珂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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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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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作者主持的2008年山东省社科规划项目"国际结算担保法律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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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及国际保理业务中,债权转让有实体和程序方面的限制条件,排除这些条件,债权转让始生效力,而债权转让通知的法律效力较好地平衡了转让的内部和外部效力,兼顾了转让人与债务人的利益.我国宜在立法和实践中借鉴他国做法,进一步缩小对债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尤其在资产证券化等一揽子转让中,宜简化公示模式,以更好地促进债权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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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债权转让 限制 效力 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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