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规定 |
| |
引用本文: | 葛海彦.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规定[J].甘肃社会科学,2004,23(5):112-114. |
| |
作者姓名: | 葛海彦 |
| |
作者单位: | 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 北京100091 |
| |
摘 要: | 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内涵包括三个层次 ,一是人民主权的法律地位 ;二是保障人民主权实现的制度安排和法律规定 ;三是这些制度和法律实施的必然结果是实现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保证人民生活幸福。社会主义民主是目的与手段的辨证统一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体现 ,实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紧密结合我国实际 ,即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基础建设 ,提高人民整体素质 ,完善制度 ,健全法制
|
关 键 词: | 社会主义民主 本质 规定 |
文章编号: | 1003-3637(2004)05-0112-04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