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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权法》制定的几点看法
作者单位:贵州大学青年马克思主义法学学习小组
摘    要:——我国的物权法是社会主义的基本法律。它之所以是社会主义的基本法律,是因为这里的物不论从质上看,还是从量上看,都应是以公有物为主体。在公有物为主体的基础上才能谈私有物。这种私有物包括劳动者在公有制经济中的按劳分配所得,这是主体;还有个体劳动者的劳动积累,私营企业主和外国资本家的资本之物。物权法就是这种以公有物为主体的物权体系的法律化。这里的物主要不是私物,这里的权不是“私权”,更不存在什么“私法”。——“有恒产者有恒心”不能单从私产、私物来理解。由于有公有恒产,所以才有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和谐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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