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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ISSN号
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限度与适度
作者姓名:
陈娇娇
作者单位: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一庭
摘 要: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害人或第三人有明显过错的,可以减轻经营人的责任。
关 键 词:
经营场所
安全保障义务的限度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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