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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限度与适度
作者姓名:陈娇娇
作者单位: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一庭
摘    要: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害人或第三人有明显过错的,可以减轻经营人的责任。

关 键 词:经营场所  安全保障义务的限度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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