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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司法化之模式选择与具体构想
引用本文:吴锦标.宪法司法化之模式选择与具体构想[J].山东社会科学,2005(9):96-98.
作者姓名:吴锦标
作者单位:山东法官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摘    要:宪法对公民权利保护的终极目的,是维护国家主人即人民的自由,而在我国,宪法在保护公民基本权利上,却断无直接效力可言,司法判断无所凭据,对公民权利的规制无直接效力,因此不得不思考宪法司法化的问题。构建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需要,富有实效的违宪审查体制,实质上也是对我国现行政治体制的改革和完善,这对于一个社会政治文明的建立和进步,对于一个国家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将起重要的作用。

关 键 词:宪法司法化  模式选择  设想
文章编号:1003-4145[2005]09-0096-03
修稿时间:200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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