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司法化之模式选择与具体构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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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锦标.宪法司法化之模式选择与具体构想[J].山东社会科学,2005(9):96-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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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锦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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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法官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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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宪法对公民权利保护的终极目的,是维护国家主人即人民的自由,而在我国,宪法在保护公民基本权利上,却断无直接效力可言,司法判断无所凭据,对公民权利的规制无直接效力,因此不得不思考宪法司法化的问题。构建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需要,富有实效的违宪审查体制,实质上也是对我国现行政治体制的改革和完善,这对于一个社会政治文明的建立和进步,对于一个国家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将起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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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宪法司法化 模式选择 设想 |
文章编号: | 1003-4145[2005]09-0096-03 |
修稿时间: | 2005年6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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