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法院管辖范围问题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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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程宝库,周燕. 关于我国法院管辖范围问题的探讨[J]. 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9, 0(4): 45-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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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程宝库 周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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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开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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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从法治的角度看,我国法院管辖范围的欠缺是:法院不管辖宪法案件和抽象行政行为。法院不管辖宪法案件,宪法中的民主、公民基本权利、国家法制的尊严和统一性等就得不到充分的司法保障;仅仅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困难很多,监督难以落到实处。法院不管辖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就成为法律灰区,枉法行政和腐败现象也从而滋长。实际上我国宪法已经为法院管辖宪法案件和抽象行政行为提供了足够的依据,为了弥补我国法院管辖范围的欠缺,可采取以下两项措施:一、由全国人大通过专门立法,授权法院管辖宪法案件,同时确立法院管辖宪法案件的具体形式和程序;二、由全国人大修改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废除其中有关排除法院管辖抽象行政行为的规定,转而明确规定一切行政行为均应接受司法管辖。这对于推进我国法治化进程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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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院 管辖范围 宪法案件 抽象行政行为 |
Jurisdiction of Chinese Cour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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