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价值平衡与民事再审程序的修改
引用本文:窦玉前.价值平衡与民事再审程序的修改[J].学术交流,2009(8).
作者姓名:窦玉前
作者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哈尔滨,150001
摘    要:民事再审程序作为诉讼价值选择的结果,其积极作用倚赖于公正、效率与安定的三重保障才能得以发挥.所以,在再审程序设计时,应体现公正、效率与安定的合理平衡.而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尽管进行了种种调整,但自始至终都充斥着对公正,尤其是实体公正价值的片面追求,效率和安定价值始终遭到忽视和贬损,以致在许多具体制度设置上存在缺陷.这些缺陷促成了公权侵害私权、无限再审、秩序混乱、终审不终局面的形成,不仅损害了司法的权威,牺牲了程序的安定与效率,也使公正价值的实现陷入了两难境地.因此,再审程序有用性的正常发挥需要科学化的再审制度做保证.而再审制度的改革又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再审程序功能定位的过程中,应放弃"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指导思想,把法的安定性和程序公正价值填补到民事再审程序的价值选择中,并在此基础上,通过严格再审事由,确立当事人的再审程序启动权,缩短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以实现再审程序的科学化.

关 键 词:民事再审程序  法的安定性  程序公正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