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环境保护角度思考船舶碰撞油污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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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力艳.从环境保护角度思考船舶碰撞油污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J].决策与信息,2010(8):2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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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力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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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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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国家作为环境资源的所有人,是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民事法律中的受害人,为保护环境利益得到充分的保障,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设计时应倾向于保护受害人利益。本文认为根据“谁漏油谁赔偿”的原则,采用补充责任方式进行赔偿最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利益。但是,设立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建立分散损害赔偿风险机制才是长远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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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环境 油污损害 责任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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