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善意取得质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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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彦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善意取得质疑[J].青海社会科学,20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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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彦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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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黑龙江大学民商法研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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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08年黑龙江大学博士启动基金的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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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无权处分场合,不应适用《物权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因为和交易安全进行价值衡量的,不仅仅是股东的股权,还有股东的身份、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公司的股权结构、其他股东的同意和优先购买权等众多法律价值目标。对于相关问题的解决,应当适用商法上的权利外观责任法理,制度的依据在于《公司法》第33条第3款,具体应严格限定在登记错误的情况下,并且这种错误是可归责于相关权利人的,第三人的善意应为"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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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股权 无权处分 登记错误 善意取得 权利外观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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