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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善意取得质疑
引用本文:陈彦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善意取得质疑[J].青海社会科学,2011(3).
作者姓名:陈彦晶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民商法研究中心
基金项目:2008年黑龙江大学博士启动基金的资助
摘    要: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无权处分场合,不应适用《物权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因为和交易安全进行价值衡量的,不仅仅是股东的股权,还有股东的身份、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公司的股权结构、其他股东的同意和优先购买权等众多法律价值目标。对于相关问题的解决,应当适用商法上的权利外观责任法理,制度的依据在于《公司法》第33条第3款,具体应严格限定在登记错误的情况下,并且这种错误是可归责于相关权利人的,第三人的善意应为"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

关 键 词:股权  无权处分  登记错误  善意取得  权利外观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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