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合会纠纷司法裁判的差异及其消解 |
| |
引用本文: | 郑,启,福.民间合会纠纷司法裁判的差异及其消解[J].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4(3):305-308,326. |
| |
作者姓名: | 郑 启 福 |
| |
作者单位: |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007 |
| |
基金项目: | 2010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民间合会的法律规制研究”(编号:10YJC820171) |
| |
摘 要: | 合会是我国传统的一种民间资金融通方式,在当前经济建设中,具有促进民间资本融通、为农村建设和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等功能。然而,由于我国合会法制缺失、合会法律地位不明确,使得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合会的民事纠纷时,裁判结果差异较大。因此我国应当在调查合会运作习惯的基础上,进行相应立法,以消解司法裁判的差异。
|
关 键 词: | 合会 民事习惯 司法裁判 |
收稿时间: | 2011/8/26 0:00:00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 点击此处可从《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浏览原始摘要信息 |
| 点击此处可从《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下载免费的PDF全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