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关系视域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探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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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莫小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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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广西南宁,530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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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0年广西教育厅科研项目《消费关系视域下的惩罚性赔偿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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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惩罚性赔偿的目的是惩罚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我国法律规定了消费关系视域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但由于惩罚性赔偿过低,基数计算不合理,适用范围过窄等原因,实践中发挥作用不明显。以实际损失为赔偿基数,并确定赔偿下限,在消费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扩大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才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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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消费关系 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 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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