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合伙企业跨国所得之课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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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素梅.浅议合伙企业跨国所得之课税[J].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6(5):49-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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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素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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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湖南株洲,41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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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湖南省教育厅青年项目(11B0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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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合伙企业的跨国所得进行课税时常常要适用双边税收协定,而协定的适用又离不开国内税法,由于各国国内所得税法对合伙企业的规定不同,当缔约国给予合伙企业不同税收待遇时,其对合伙企业所得的性质会产生识别冲突,从而导致双重征税和不征税。因此,课税时应结合税收协定与缔约国有关规定对合伙企业的居民资格、企业利润、特别报酬予以分析,以便进行正确的定性,正确适用双边税收协定,避免双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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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双边税收协定 合伙企业 居民资格 企业利润 特别报酬 双重征税 不征税 |
收稿时间: | 2011/4/13 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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