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00年2月谢某与某市气象局签订了向某电视台送天气预报录像带的协议.协议中规定:甲方(谢某)每天15点到乙方(某市气象局)取录像带后,于16点以前送电视台广告部签字后返回,甲方不得延误送录像带的时间,不得随意终止送带,由此造成的后果,甲方承担责任;凡送录像带期间路途上发生不测,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每月付给甲方工资400元;协议有效期至2002年1月31日.2001年2月被诉方因变更法定代表人而单方面宣布终止协议.同年9月谢某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气象局继续履行协议,并赔偿擅自解除劳动关系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的工作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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