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执行大于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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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郭军. 《劳动法》执行大于修改[J]. 中国劳动, 2005, 0(2): 1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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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郭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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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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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0年来,<劳动法>极其有效地推动了劳动关系市场化,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调整和规范,新型劳动制度、劳动法律体系的建设提供了必要的依据和保证.以法定最低劳动标准与契约自由相结合的方式规范和调整市场化的劳动关系,既有效地保护了劳动关系弱势一方--劳动者的权益,为职工组织起来建立工会和通过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保证,也为劳动关系双方充分发挥各自的积极性、创造性提供了最大的自由空间,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做出了重大的贡献,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10年来市场化劳动关系的调整手段还远远不够完善,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还与现实需要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劳动制度改革和劳动法律体系建设依然是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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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hoice of Methods in the Improvement of the Labor 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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