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侦查程序的缺陷与重构——以刑事侦讯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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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牟军.我国侦查程序的缺陷与重构——以刑事侦讯为视角[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0,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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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牟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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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云南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6500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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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从刑事侦讯的角度来看,我国侦查程序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侦查程序本身的线性结构所产生的被追诉方地位的极度弱化,以及基本的程序性制约和交涉与互动机制的缺失;第二,现行侦查程序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侦查任务性和工具性的要求,没有体现侦查活动制约与控制的精神;第三,在侦查行为的定性、立法样式和相互协调性等方面存在缺陷.为此,可从以下方面考虑我国侦查程序的改革与完善:首先,侦查程序的构造应具有交涉与互动以及程序性抑制的基本特征;第二,将侦查法定原则、侦查比例原则和侦查的制约与控制原则作为侦查程序的基本原则;第三,在侦查程序的归类、侦查行为的方式以及侦查程序内容的顺序安排等方面做出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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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侦查程序 刑事侦讯 构造 原则 |
The Shortcomings and Reconstructure of Criminal Procedur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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