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机关的统计违法行为可处以罚款———对《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的商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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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白玉玲,唐铁建.对行政机关的统计违法行为可处以罚款———对《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的商榷[J].中国统计,199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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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白玉玲 唐铁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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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财经学院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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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行政机关的统计违法行为可处以罚款———对《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的商榷湖南财经学院法律系白玉玲唐铁建《统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处以罚款。但对国家行政机关的同样的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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