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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机关的统计违法行为可处以罚款———对《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的商榷
引用本文:白玉玲,唐铁建.对行政机关的统计违法行为可处以罚款———对《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的商榷[J].中国统计,1998(8).
作者姓名:白玉玲  唐铁建
作者单位:湖南财经学院法律系
摘    要:对行政机关的统计违法行为可处以罚款———对《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的商榷湖南财经学院法律系白玉玲唐铁建《统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处以罚款。但对国家行政机关的同样的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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