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传统罪过形式的重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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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侠.对我国传统罪过形式的重构[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29(5):83-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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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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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大学法学院,开封,475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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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传统罪过形式理论采用容认说之立法模式,揭示出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在意志因素方面之本质差异,但并不能完全解决问题.司法实践中,一些疑难案例因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处于故意与过失分界点上的"灰色区域",从而难以准确区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必须分析古今中外刑法理论对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界分问题的解决经验,在我国传统罪过理论的基础上引入第三种罪过形式"轻率",重新构建我国现行罪过形式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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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传统罪过形式 间接故意 过于自信过失 轻率 重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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