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新论——以合同法、新消保法的相关规定为比较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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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范庆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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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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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保险交易中信息不对称的法律规制研究——以保险消费者保护为中心》,项目号:(14YJC8200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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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与合同法、新消保法对提示说明义务规定相比,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欠妥。参考国外立法例,保险人的提示说明的范围应适当扩张,而说明方式应由主动说明改为被动说明,说明的程度应遵循"适当性原则"。在具体操作上建议增设阅读期、询问表等,以增强义务履行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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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提示说明义务 范围 被动说明 适当性原则 具体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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