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中重大误解制度的重构 |
| |
引用本文: | 王应同.我国民法中重大误解制度的重构[J].决策与信息,2012(2). |
| |
作者姓名: | 王应同 |
| |
作者单位: | 深圳市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 |
| |
摘 要: | 民法的基本问题是法律行为,而法律行为的核心问题是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因行为人故意或者非故意的而造成意思表示瑕疵,从主客观心理状态看,可以分为意思表示不自由和意思与表示不一致两种情形,后者在我国民法中体现为重大误解。虽取法于欧陆,但却独创重大误解制度,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存在的问题颇多,应在借鉴国际通用错误规则的基础上,重构我国重大误解制度。
|
关 键 词: | 错误 重大误解 |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