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国家意志”这一概念,在马列著作中就有,如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文中说:统治阶级“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列宁说过:“意志如果是国家的,就应该表现为政权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否则‘意志’这两个字只是毫无意义的空气震动而己。”(以上引文中的着重号是笔者加)这些论断明确指出,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而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但传统的提法把“统治阶级的意志”作为法的本质属性。那么,法的本质属性是提“统治阶级意志”好呢,还是说“国家意志”好呢?这就是本文所要论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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