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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行税利分流办法的可行性研究——对牡丹江市实行税利分流试点方案的研究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金融研究所课题组
摘    要:一、税利分流政策出台的理论根据、历史背景和牡丹江市试点方案实施的“小气候”(一)税利分流政策的理论根据1.它鲜明地体现了兼顾国家政治权力与财产权力原则,在根本上区分了国家根据两种权力不同性质和两种性质不同的收入,从而划清了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具有两种不同管理职能。有利于国家逐步实现政企分开的改革设想。马克思说:“在我们面前有两种权力,一种是财产权力,也就是所有者的权力;另一种是政治权力,即国家的权力。”①他在说这一段话以前阐明了政治权力与财产权力的关系。他说:“‘权力也统治着财产’。无论如何.财产也是一种权力。例如,经济学家就把资本称为‘支配他人劳动的权力’。”这两段论述充分说明了任何国家都具有这两种管理职能,而税利分流政策的制定就是以此作为理论根据的。它的优点在于明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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