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提出义务与我国书证立法的完善 |
| |
引用本文: | 罗飞云.文书提出义务与我国书证立法的完善[J].江西社会科学,2007(10):227-230. |
| |
作者姓名: | 罗飞云 |
| |
作者单位: | 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扬州,225009 |
| |
摘 要: |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未规定作为证据引用的书证由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持有时,举证人如何有效获取的办法。本文认为,有必要借鉴大陆法系的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和英美法系的书证强制开示制度的有关内容来完善我国的书证立法,明确规定文书提出义务,合理确定文书提出义务的范围,严格规定违反文书提出义务的法律后果。
|
关 键 词: | 书证 文书提出义务 强制开示 |
文章编号: | 1004-518X(2007)10-0227-04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