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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摘    要:人社部发2009]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卫生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卫生局、财务局:现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 键 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暂行办法  就业人员  社会保障  人力资源  城镇居民  接续  基本医疗保障  经办机构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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