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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一赔二”论
引用本文:王兴运,义海忠.“假一赔二”论[J].宁夏社会科学,2002(4):21-25.
作者姓名:王兴运  义海忠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1
摘    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被学术界形象地称为“假一赔二”。这一提法形象生动 ,通俗易懂 ,既贴近立法者的本意 ,又符合广大消费者的认知心理 ,同时也为广大消费者同假货和欺诈行为作斗争 ,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供了简便易行、深入浅出的理论武器 ,是经济法学研究中的热点问题。本文紧紧围绕《消法》第四十九条 ,结合《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的有关规定 ,全面阐述了“假一赔二”的前提、要件构成、性质等问题。

关 键 词:假一赔二  惩罚性赔偿条款  消费者  欺诈行为  欺诈消费者行为  不知情
文章编号:1002-0292(2002)04-0021-05
修稿时间:2002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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