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原刑法第17条第2款将防卫过当表述为“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理论界和实务界都认为这一表述有缺陷,要求修改的呼声很高。新刑法将防卫过当表述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改动有三:(1)在“超过必要限度”前增加了“明显”二字;(2)改“不应有的”为“重大的”;(3)改“危害”为“损害”。这一修改被认为是刑事立法的进步,受到广泛好评。但笔者认为,除将“危害”改为“损害”具有合理性外,修改的基本方面值得商榷,总的感觉是当改的未改,已改的难说是进步。一、保留“正当”二字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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