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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性公共产品的供给问题
引用本文:高鸿桢.区域性公共产品的供给问题[J].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1(4).
作者姓名:高鸿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的成果之一。
摘    要:人们的欲求绝大部分可以从市场交换中得到满足,如食品、衣物等。但也有无法从市场交换中得到满足的欲求,如“安全感”、“优美的环境”等。我们把满足前一种欲求的产品称为民间产品,而把满足后一种欲求的产品(或服务)称公共产品。我们认为,公共产品应具有如下性质:首先,从生产主体看,公共产品的生产主体应当是政府或社会集团(我们不讨论个人慈善事业)。第二,从产品的性质看,公共产品具有不可分割性,公共产品不象民间产品那样可以分割为若干不相等的份额来供不同的消费者消费,它只能整体地提供,而且所有的消费对象从同一公共产品中得到便益是均等的。第三,从消费对象看,公共产品具有非排除性,公共产品一旦生产出来,就不能排除任何人享用它的便益。第四,从消费对象之间的关系看,具有非竞争性,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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