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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的法律特征和主要内容
引用本文:吕梁思,秦咏梅.浅析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的法律特征和主要内容[J].社会福利,2002(8):16-19.
作者姓名:吕梁思  秦咏梅
摘    要:为适应老龄化社会的需要,弥补家庭养老能力的不足,政府积极倡导,社会热情参与,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养老机构迅速发展起来,养老服务协议亦被广泛应用到实际生活中。但是,由于我国人口老龄化具有发展速度快、超前于社会经济发展等特点,社会化养老服务的立法尚不完善,作为确定养老机构和入住老人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入住协议,即养老机构服务合同,也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1999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也未把养老服务台同作为有名台同规定在内,其它民事立法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也较少涉及到调整社会养老服务合同的内容,学者的论述更是寥若晨星。这种认知的缺乏和立法的滞后,必然导致对社会养老服务相互关系实际调整的乏力,也不利于充分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养老机构的健康发展。实际上,近几年入住老人或家属与养老机构之间的纠纷时有发生,有的已对簿公堂,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加之当事人未签订严谨规范的养老服务协议书,给及时处理纠纷增加了难度。 本文拟就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的法律特征和主要内容做一些粗浅的探讨,以期抛砖引玉,呼唤在养老服务法制建设方面进行更为深入的探讨。

关 键 词:养老机构  服务合同  法律特征  法律规定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权利义务关系  入住  服务协议  社会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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