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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能丧失社会责任
引用本文:
蒋自豪.公司不能丧失社会责任[J].社会观察(上海),2006(2):32-33.
作者姓名:
蒋自豪
摘 要:
2005年11月13日,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事故。起初,吉林石化强调,爆炸产生的是二氧化碳和水,绝对不会污染到水源,而吉林石化也有自己的污水处理厂,不合格的污水是不会排放到松花江的。然而,国家环保总局于2005年11月23 日向媒体通报,受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爆炸事故影响,松花江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吉林石化作为当地大型化工企业、上市公司本应保护当地环境,发生事故后敢于承担责任,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可叹的是作
关 键 词:
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
社会责任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环保总局
污水处理厂
爆炸事故
Company and Social Responsibility
Authors:
Jiang Zihao
Abstract:
Keywords:
本文献已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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