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公司不能丧失社会责任
引用本文:蒋自豪.公司不能丧失社会责任[J].社会观察(上海),2006(2):32-33.
作者姓名:蒋自豪
摘    要:2005年11月13日,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事故。起初,吉林石化强调,爆炸产生的是二氧化碳和水,绝对不会污染到水源,而吉林石化也有自己的污水处理厂,不合格的污水是不会排放到松花江的。然而,国家环保总局于2005年11月23 日向媒体通报,受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爆炸事故影响,松花江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吉林石化作为当地大型化工企业、上市公司本应保护当地环境,发生事故后敢于承担责任,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可叹的是作

关 键 词: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  社会责任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环保总局  污水处理厂  爆炸事故

Company and Social Responsibility
Authors:Jiang Zihao
Abstract:
Keywords: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