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论证的可废止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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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利.论刑事诉讼论证的可废止性[J].社科纵横,2010,25(5):95-96,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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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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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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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律论证是一种法律职业技术与基本法律方法,对法律论证的不同认识会影响法学研究者与司法职业者的思维进路。本文通过检验证人证言论证这一刑事诉讼论证中常见的论证模式,展现并分析了可废止性,即论证结论的可谬性,是刑事诉讼论证的重要特征之一。强调在案情复杂的刑事诉讼中,控、辩、审三方都不能简单认为自己掌握了客观事实、绝对真理,要尊重刑事诉讼论证的可废止性特征,用经过法律程序反复质证重塑的,与现有证据不相矛盾的符合法定标准的法律事实作为量刑依据,以实现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相结合的社会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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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律论证 可废止性 证人证言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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