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电子证据的可采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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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莉 黎亚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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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警察学院,湖南长沙410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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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本文为2011年度湖南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刑诉法修改背景下电子证据运行机制研究”,编号:11YBB1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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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电子证据是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发展而衍生起来的一种新型证据形式,在刑诉法修订前,学界一直对电子证据的定位和定性争论不休,2012年3月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将电子数据新增为一种证据种类,从而解决了电子证据的证据属性问题,标志着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在中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确立。但电子证据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仍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尤其是刑事电子证据的可采性在立法上缺乏明确的规则,导致其在实践中的适用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构建中国刑事电子证据的可采性规则,是刑事诉讼制度和证据法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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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电子证据 可采性 证据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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