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演变轨迹使其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特征逐渐淡化,在股份制改革的整体浪潮下日渐边缘化。农村合作金融能有效添补商业银行与政策性银行的功能空缺,将成员闲散化的资金和信用联合,解决其实际的融资需求,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制改进的形式促进农村合作金融的再生。从外在监管环境来看,应当建立农村合作金融单一类别的监管体系,改变其依附于商业银行监管体制的现状;从内在组织结构来看,应当构建起适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将其人合性与资合性要求相联动,并应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进行引导和控制,确保其以满足成员涉农信贷需求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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