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彻底废止肉刑,切实保障人身自由,是民主革命的遗留任务
作者姓名:张希坡
摘    要:刑讯逼供、乱打乱杀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产物犯罪和刑罚这些法律术语,是个政治的历史的概念。不是从来就有的,是生产发展到一定的历史阶段社会分裂为阶级时的产物,是阶级斗争的表现。统治阶级把危害统治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的行为定为“犯罪”,对犯罪者施以各种惩罚手段,即为“刑罚”。所谓“肉刑”,是指剥削者国家残害受审判者肉体的各种刑罚方法。与此相联系的“刑讯逼供”,就是对受审者的肉体施以酷刑而逼取口供的各种审讯方法。在奴隶制和封建制国家,广泛适用肉刑和死刑,并且明文规定在法律文件中。在奴隶制度下,“奴隶不仅不算公民,而且不算是人,罗马法把奴隶看作一种物品”,“对他不仅可以随便使用暴力,就是把他杀死,也不算犯罪。”我国在商、周奴隶制时代,就已形成了五种残酷的刑罚:墨刑(刺刻面额涂以墨色)、劓刑(割鼻)、剕刑(断足)、宫刑(男子割生殖器,女子幽禁宫中)、大辟(处死)。此外,还有剖腹、炮烙,活埋等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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