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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致害型污染环境罪的因果关系认定与结果归属
引用本文:曾文科,罗博成.严重致害型污染环境罪的因果关系认定与结果归属[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6):57-67.
作者姓名:曾文科  罗博成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基金项目:教育部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资助项目(171078);
摘    要:随着立法的修订及新司法解释的出台,环境污染行为致生重大损害的因果关系认定及责任归属问题亟待厘清。条件理论仅为空洞的逻辑规则,事实因果关系的确定应当根据“合法则的条件说”进行判断。当有证据证明环境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高度盖然性时,即可肯定存在具体的因果关系,这一认定不违反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基于被容许风险理论、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和个人责任原则,多主体在行政许可范围内排放污染但累积性地造成损害后果的,损害结果不得归属于合法排污行为。单位实施严重致害型污染环境行为的,除追究单位责任外,损害结果还应归属于直接实施污染环境行为的一般雇员以及作出决策或存在监督过失的管理人员。

关 键 词:污染罪环境  合法则的条件说  累积因果关系  监督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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