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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代位权的适用范围与法理基础
引用本文:刘恩媛.论保险代位权的适用范围与法理基础[J].学术交流,2007(7):55-58.
作者姓名:刘恩媛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3
摘    要:保险代位权是具有损害填补性质的保险的专有制度,它为被保险人的保险给付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重合时的利益归属提供了法律依据,防止被保险人因保险合同获得利益,有效地减少了道德风险的发生。保险代位权是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一项法定权利,不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也有一定的适用空间,健康险、意外伤害险等人身保险也具有损害填补性质,与约定给付性质的人寿保险具有明显的不同,可以适用代位权制度。保险代位权制度的核心是禁止不当得利,民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和请求权让与制度为其提供了理论,保险法中的公平原则和损害填补原则是其得以构建的基础。

关 键 词:法定权利  损害填补  不当得利
文章编号:1000-8284(2007)07-0055-04
修稿时间:2007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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