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信息权益的财产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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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向秦,高富平.论个人信息权益的财产属性[J].南京社会科学,2022(2):92-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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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向秦 高富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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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2. 华东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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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保护与数据权利体系研究”(18ZDA145)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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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个人信息权益是天然内置财产属性的人格权益。人格权益专属个人,需要先将财产属性从人格权益中释放、质变,通过修正"公开权"的非正义性缺陷,将个人信息的财产属性从人格权益中分离出来,使人格权益落入"不可让与"的严格保护范畴,财产权益落入"可让与"的自由流通范畴并进行合理有效的配置。个人信息的财产权益实现前提是受"动态—有限"可让与性规则限制;数据生产理论下,个人可实现个人数据、个人数据集合汇集性处理上的有限财产权益,以"消极为主,积极为辅"的方式"分享"价值创造者带来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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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个人信息 人格权益 财产权益 可让与性 个人信息保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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