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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建构
引用本文:彭诚信,许素敏.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建构[J].南京社会科学,2022(3):84-95.
作者姓名:彭诚信  许素敏
作者单位:1.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2. 上海交通大学中国法与社会研究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保护与数据权利体系研究”(18ZDA145)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在侵权法保护路径之下,个人信息权益受到侵害是否应该以及如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面临正当性质疑、认定标准严格、损害赔偿数额难以计算等困境,导致个人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难以获得有效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具有明显的人格属性,与个人信息主体的人格尊严、人格自由密切相关,因此个人信息权益遭受侵害时,被侵权人应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具有一定的理论根基与实践需求。对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应该适度淡化“严重精神损害”的标准。在具体的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方面,应以个人信息主体的实际损害或者个人信息处理者(侵权主体)的实际获利为基本依据,并构建法定赔偿数额制度。

关 键 词:个人信息权益  精神损害赔偿  法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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