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公民参与环境规制是其表达环境利益的必备途径,特别是在制衡传统环境规制工具理性缺陷、规制俘虏风险以及重拾环境规制价值理性的进路中,公民参与对于建构政府回应性、开放性和公开透明性具有极为重要的民主行政价值和多元治理意义.而在实践中,由于体制可参与性、公民理性参与能力和水平、政府网络治理水平以及公民参与意愿缺陷使之陷入了公民可参与性及公民参与性困境,极大地制约了这一途径的演进.完善公民参与制度中的激励机制设计,并基于我国基层自治组织分布特性,舍弃泛公民社会及社群主义意义上的相对虚无,构建有限范围的利益相关者比较真实参与路径成为了具有特定可操作性的公民参与机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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