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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过失理论体系的风险差异性研究——以高危领域失职的刑法规制为视角
引用本文:杨猛.新旧过失理论体系的风险差异性研究——以高危领域失职的刑法规制为视角[J].社会科学战线,2023(11):207-216.
作者姓名:杨猛
作者单位:同济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项目(2022BFX008);
摘    要:针对高危领域失职导致重大法益侵害风险的评价,根据新旧过失理论体系,可能得出不同甚至相反的结论。原因在于,分别建立在古典犯罪论和新古典犯罪论基础之上的旧过失论体系与新过失论体系有不同的风险评价侧重。前者产生的背景是自然犯为主的低风险社会,其建立在心理责任基础之上,将过失置于责任阶层,注重责任的过失与具象的客观结果,所以评价相对机械化;后者产生的背景是法定犯为主的高风险社会,其建立在规范责任基础之上,将过失置于违法阶层,更注重过失的行为性评价与因果流程的规范构造,所以评价体系更加复杂与精确。根据新旧过失论体系的风险类型与评价侧重面向进行排列组合,可以得出递进的评价范式:从旧过失论到新过失论其所涉及领域的风险性逐渐升高、风险现实化结果的具象性逐渐降低,对过失行为该当性的规范化要求逐渐升高。在此基础上,文章将以海事航运高危场景为例,厘清运用新旧过失论预控高危失职风险的刑法规制路径。

关 键 词:新过失论体系  旧过失论体系  高危领域  风险差异  海事航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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