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小企业组织形式的法律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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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冬.美国小企业组织形式的法律问题[J].学术交流,2007(3):49-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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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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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学院,哈尔滨,15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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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伴随中国公司法的修改,有关美国有限责任企业的研究愈发引起各界关注,透过扶持小企业的商业组织形式,如何评析美国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合伙的利弊,如何识别美国有限责任企业的特点,颇具争议。一般的,美国有限责任企业的所有出资人都只以其在公司直接投资的数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负责、经营管理方式上高度灵活、可选择只缴纳个人所得税、出资人的人数和国籍不限、出资不限,一般不得自由转让,不能公开上市。因此,美国的有限责任企业已使传统公司、合伙形式之间的差别鸿沟不再不可逾越,美国有限合伙企业好处是受到的法律制约最少,弊端是不利企业的未来融资。所以,最适合小企业者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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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美国有限责任企业 商业组织模式 有限合伙 |
文章编号: | 1000-8284(2007)03-0049-03 |
修稿时间: | 2006年11月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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