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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航空客运航班延误之认定及后果承担——兼评《重庆江北国际机场不正常航班服务标准》
引用本文:张然.论航空客运航班延误之认定及后果承担——兼评《重庆江北国际机场不正常航班服务标准》[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4(1):30-36.
作者姓名:张然
作者单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北京,100191
摘    要:航班延误问题在航空客运合同纠纷中日益凸显,并逐渐开始以延误常态存在,但目前的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对航班延误的定义、标准和后果承担等认定不一。事实上,航班延误存在合理延误和不合理延误之分。在发生合理延误时,承运人必须履行其勤勉义务;发生不合理延误时,承运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重庆江北国际机场不正常航班服务标准》是国内第一个由承运人承诺并细化的航班延误服务标准,虽然该标准首次明确了对因承运人所致的延误时间在4小时以上的情形进行经济补偿,但在补偿额度和承运人义务细则上仍与航空法完善的国家存在差距。

关 键 词:航空运输  航班延误  责任  华沙公约
收稿时间:2010-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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